导语:泉州不少离婚案件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股权、存款约定归一方,负债由另一方承担。后续负债方无力偿还,债权人起诉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泉州法院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债权人撤销权,审查标准区分普通财产分割和无偿转移财产,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外人无权干涉,忽略债权人撤销风险。
一、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内部约定,如果财产分割方案明显失衡,债务人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实质属于无偿处分财产,导致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有权起诉撤销对应的财产约定条款。离婚协议整体有效,不代表其中财产分割条款不会被单独撤销。
二、泉州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晋江、丰泽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条款案件,重点审查三点:债务发生时间是否早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财产分割是否显著不合理、分割方案是否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兼顾子女抚养、家务补偿、多年家庭贡献,不是单纯无偿放弃财产,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但负债方净身出户、全部房产股权给到配偶,自己承担全部债务,没有合理对价,被撤销概率很高。
需要注意:债权人只能撤销损害债权的财产约定内容,不会直接撤销离婚登记;条款被撤销之后,对应的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可以执行该财产份额。
三、实务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