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不少客户配置大额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希望利用保单做资产隔离。但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保费资金来源、投保时间、受益人安排。广州法院对于大额保单离婚分割,以保费来源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很多客户误以为保单本身天然隔离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保单只是资产载体,资金来源决定归属。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投保,婚后没有追加保费,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追加保费,如果追加资金来自共同财产,追加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分割保单,处理方式一般是一方持有保单,向另一方补偿对应现金价值,或者退保分割退保金;人身意外险、重疾险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一般归受益人个人。
二、广州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广州天河、越秀法院审理大额保单分割案件,优先核查保费缴纳流水:逐笔核查保费是婚前个人资金还是婚内共同收入。婚内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每年返还的年金,如果没有指定归一方个人,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但不能随意变更保险受益人对抗保险合同规则;想要变更受益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流程办理保全变更。如果保单是父母出资投保、明确赠与子女个人,配套赠与说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仅有转账交保费,没有单方赠与说明,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同时,保单也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符合条件的保单现金价值同样可以被执行。
三、实务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