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5
192 寿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成为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纸拒赔通知背后,是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上再添一层无助。
我国保险法确立了「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保险人未询问的内容不构成未告知;同时,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在广州,一起寿险身故拒赔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规则展开。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的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九十八万元。
李某,广州某企业职工,常年在外奔波,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二零一九年,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一百万元,受益人指定为其配偶王某某。投保时,代理人逐项询问了健康告知事项,李某对所列问题均作了回答,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此后数年,李某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二零二三年初,李某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身故。王某某在料理完后事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李某在投保前曾因某项慢性疾病就诊,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属于「未如实告知」,遂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决定。
王某某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在她看来,丈夫投保时并未隐瞒什么,代理人也没有就相关病史详细追问,如今人已不在,保险公司却拿几年前的就诊记录做文章,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某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案件,遂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投保单及健康告知问卷显示,保险公司就相关病史的询问内容较为笼统,并未明确指向李某曾就诊的具体疾病,投保人的回答不构成对询问事项的隐瞒。第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早已调取到相关就诊记录,但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日除斥期间,解除权应已消灭。第三,即便认定存在未告知情形,该事项与李某身故的疾病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
围绕上述思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单原件、健康告知问卷、历年缴费凭证、病历资料及保险公司调查时间线等证据,并就保险公司解除通知的送达时间、内部审批流程等细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补强证据链。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强调未告知事项的重要性,并试图证明解除通知未超期,因此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代理方案。
庭审中,双方围绕解除权是否消灭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其调查需要时间,解除通知发出时仍在合理期限内。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调取就诊记录的时间有明确记录,距解除通知发出已远超三十日,依法解除权已消灭。关于健康告知,律师强调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构成未如实告知,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消灭,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说:「这笔钱不只是赔偿,更是对我丈夫这些年坚持投保的一个交代,谢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把这件事弄明白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寿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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