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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意外险摔倒伤残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病史抗辩,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10-28      65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为由,主张事故系疾病所致而非意外,从而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事故的近因究竟是外来、突发的意外伤害,还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当保险公司将“病史”作为万能拒赔理由时,被保险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才应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的李某因意外摔倒导致三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其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在庭前调解阶段突破保险公司的病史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黑龙江某市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数年前,李某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较高,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投保时,李某如实告知了自身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某日傍晚,李某在自家小区内行走时,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头部及颈部着地,当即感到剧烈疼痛、无法起身。路人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颈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仍遗留四肢活动障碍。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某构成三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李某的病历资料后,发现其曾因强直性脊柱炎就诊,遂以“被保险人具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本次事故系自身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导致其脊柱结构脆弱,摔倒系疾病引发的身体失控所致,并非单纯的外来意外,故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李某及家属则感到十分委屈:摔倒是因为路面湿滑,是突发的外来事故,与多年前诊断的强直性脊柱炎并无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有过病史就一概拒赔。面对高额医疗费和后续护理费用,李某一家陷入困境。经多方打听,李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伤残究竟是由意外摔倒这一外来、突发事故所致,还是由其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所引发?保险公司能否以病史为由免除赔付责任?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和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明确事故的近因。律师调取了事故当天的天气记录、小区监控视频(如有)以及路面状况照片,证明事发时路面湿滑,李某系正常行走时因路面原因摔倒,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同时,律师仔细查阅李某的病历,发现其强直性脊柱炎病情长期稳定,并未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事故前并无任何疾病发作迹象。摔倒与疾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外摔倒才是导致伤残的近因。


第二,审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病史”的免责条款表述模糊,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该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能成为拒赔依据。


第三,组织专家论证。泽良律师事务所依托法医学专家和医学专家资源,对李某的伤残原因进行专业分析。专家意见认为,李某的颈椎骨折脱位系外力作用所致,强直性脊柱炎虽可能影响骨骼质量,但并非本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意外摔倒与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事故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证明路面湿滑及摔倒经过;完整的病历资料,证明强直性脊柱炎病情稳定且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联;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伤残等级及成因;投保时的相关材料,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坚持“疾病参与度”抗辩,主张按一定比例赔付。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专家意见和类案判例,强调意外事故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同时,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律师制定了调解与诉讼并行的策略,争取在庭前调解中达成合理方案。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前调解阶段与保险公司展开多轮交锋。


第一个回合,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的强直性脊柱炎病史是导致其摔倒后严重伤残的重要因素,主张应按照疾病参与度比例赔付。律师回应指出,意外险的赔付应以近因原则为基础,李某摔倒系路面湿滑这一外来的、突发的事故所致,疾病并非近因;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疾病与伤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个回合,保险公司提出免责条款抗辩,称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律师则出示投保材料,证明李某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李某保险金六十八万元,并约定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某一家对结果表示满意,后续治疗和护理费用有了着落。


李某在拿到调解书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全国性保险拒赔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余人,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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