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61 员工在单位安排的宿舍里突然倒下,抢救无效离世,团体意外险却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这到底是保险条款的合理限定,还是保险公司在逃避责任?当“意外”与“疾病”的边界变得模糊,一个家庭的希望,往往就卡在这几个字的解释上。
保险法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沿着这条路径,在深圳一起团体意外险猝死拒赔案中,突破了保险公司“非意外”的抗辩,最终帮助家属获赔八十万元。
李某,广东深圳人,在一家深圳市的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八十万元。2023年秋天的一个清晨,李某被同事发现在员工宿舍内意识不清,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判断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答复却很干脆: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赔付。
“人好好的在宿舍里没了,公司买的保险却说不管,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李某的配偶在第一次咨询时这样说。家属经人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只有一个: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意外伤害必须同时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猝死系自身疾病导致,不符合“非疾病”要件,因此拒赔有理。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没有停留在“猝死是否属于意外”的常规争论上,而是从三个方向寻找突破口。
第一,回到条款本身。律师逐字审查保单及保险条款,发现该团体意外险条款中并未对“猝死”作出明确的除外约定,也未将“疾病”列为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既未在投保时向公司说明猝死免责,也未在条款中突出提示,这一抗辩基础并不牢固。
第二,从“外来性”入手。律师指导家属调取了李某事发前的工作排班记录、宿舍监控及同事证言,发现李某在事发前连续多日加班,事发当日清晨在宿舍内因地面湿滑摔倒后失去意识。律师据此主张,李某的死亡存在外来因素介入,并非单纯的疾病发作,保险公司将其简单归为“疾病猝死”过于武断。
第三,以近因原则重构因果关系。律师结合医学专家的分析意见指出,即便李某自身存在潜在的心血管问题,摔倒这一外来事件也是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有效原因,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保险公司不能以“疾病”二字一笔带过。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固定了三组材料:一是李某的完整抢救病历及死亡证明,明确死亡时间与初步原因;二是宿舍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还原事发经过;三是公司投保时的沟通记录,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说明。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很可能申请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强调李某自身疾病的影响。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并申请证人出庭,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回应。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猝死非意外”的核心主张,并提交了李某既往体检记录,试图证明其存在基础疾病。我方回应:体检记录只能说明李某存在潜在健康风险,不能否定摔倒这一外来事件对死亡结果的直接作用;更重要的是,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排除,保险公司亦未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团体意外险条款未对猝死作出明确除外约定,保险公司主张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依据不足;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医学意见,李某死亡存在外来因素介入,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的配偶在收到款项后说:“这笔钱不能换回人,但至少让我们觉得,法律还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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