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35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倒下,送医后不幸离世,家属拿着雇主责任险的保单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说“你不是被保险人,没有资格来要钱”。这样的争议,在雇主责任险拒赔纠纷中并不少见:保险金请求权到底归谁?员工家属能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时,家属又该如何维权?
核心法律原则其实很明确:雇主责任险虽以雇主为被保险人,但当雇主依法应对员工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时,员工及其继承人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发生在江西,一名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李某是江西某市一家企业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岗位职责较为固定。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一百万元,目的是一旦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能够通过保险分担企业的赔偿压力,也让员工家属多一份保障。
某日,李某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倒地昏迷。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李某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李某的突然离世让家属陷入巨大悲痛。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后续生活安排一时陷入困境。家属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了解到,企业曾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获得保险金以缓解家庭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答复让家属始料未及。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李某的家属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申请理赔的主体资格;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据此,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
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未能改变拒赔结果。企业方面虽然同情家属处境,但对于如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缺乏经验。无奈之下,家属开始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有两点:第一,李某家属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第二,李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疾病导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伤害”或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对于家属而言,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本就是为了应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却以“资格不够”“死因不符”为由拒绝赔付,让人难以接受。家属既悲痛又困惑:明明保单上写着每人一百万元的保额,为什么到了真正需要的时候却拿不到?
家属通过多方了解,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听取案情并查阅保单、死亡证明等材料后,认为本案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较大的争取空间,遂接受委托,正式介入处理。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雇主责任险项下,员工猝死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及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本案保险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围绕保险金请求权主体和保险责任范围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证据策略和诉讼方案。
关键突破点一:厘清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与“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混为一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企业依法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家属作为李某的继承人,有权代位主张该赔偿请求权,进而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这是打破“主体不适格”抗辩的关键法律依据。
关键突破点二:准确界定“心源性猝死”与保险责任的关系。保险公司主张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律师仔细审查保单条款后发现,案涉雇主责任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列为除外责任,且保险责任条款中关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表述存在解释空间。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律师据此主张,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心源性猝死”这一医学表述就简单排除保险责任,而应结合条款文义和投保目的进行整体解释。
关键突破点三:固定企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律师指导家属与企业沟通,取得了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以及企业认可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材料。这些证据一方面证明李某确系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另一方面也固定了企业对家属负有赔偿义务的事实,为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雇主责任险保单及条款全文,用以证明保险关系及保额约定;医院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用以证明死亡时间、地点及死因;李某的工作证明和考勤记录,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赔偿意愿材料,用以证明企业对家属负有赔偿责任;家属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录音及拒赔通知书,用以证明拒赔事实和拒赔理由。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在庭审中继续坚持主体不适格和死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两项抗辩,并可能补充主张家属未提供完整理赔材料等程序性理由。为此,律师在起诉前即完成了证据链条的梳理,并针对保险公司的可能抗辩准备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项下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办案结果】
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拒赔立场,重点围绕主体资格和死因性质展开抗辩。我方律师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条,逐项回应:家属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在企業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案涉条款未将猝死明确排除,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为由拒赔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关于主体资格和保险责任范围的主要观点,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判决支持家属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保险公司再次强调家属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主张一审法院对条款理解有误。我方律师围绕一审已固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答辩,重点说明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立法目的,以及条款解释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至此,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审查程序,李某家属最终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结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的家属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说:“出事以后,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找谁,是你们一点点把道理讲清楚,让我们觉得这件事还有希望。”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和程序问题,家属在悲痛之中很难独自应对。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如遇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 0592-5973521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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