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8
72 在车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及时报险”等理由拒赔,让被保险人陷入困境。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事故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专注此类纠纷,曾代理沈阳一起车险拒赔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策略,成功突破保险公司免责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108万元。
李某是沈阳一名小货车司机,靠拉货维持生计。2023年,他为自己的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详细询问车辆使用性质,也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2023年10月,李某在沈阳市某路段拉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行人王某某不幸身亡。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车辆登记为“非营运”,实际却用于拉货营运,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据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面对死者家属的索赔和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感到无比委屈:投保时没人告诉他拉货算营运,也没人解释过免责条款,现在出了事却要自己承担上百万元的赔偿。他四处咨询,最终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泽良律师分析认为,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是否显著增加了承保风险。
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指导李某收集投保单、保险条款、保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发现投保单上“使用性质”一栏为空白,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其次,调取事故发生时的货物装载情况,证明车辆并未超载,且事故原因系李某观察不周,与车辆使用性质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检索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明确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未尽义务则条款不生效。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主张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风险,属于免责情形。泽良律师针锋相对,指出投保单未载明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明知李某可能用于拉货却未询问,且免责条款字体未加粗加黑,未尽提示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事故近因是驾驶疏忽,与车辆使用性质无必然关联。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0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李某拿到赔偿款后感慨:“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真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这一切。”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车险拒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被保险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类似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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