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黄思君律师、刘则通律师经办案例代理的赵某军诉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案例简介
◆ 裁决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 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情焦点
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 案情摘要
2018年1月16日,赵某军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与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赵某严重受伤成为“植物人”的损害后果。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美大队作出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1500000元及不计免赔。投保均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三龙物流公司在投保人签章处盖章,王某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王某的准驾车型系A2D。其驾驶证副页载明:增驾A2,实习期至2018年2月21日。
王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登记为三龙物流公司,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高某宇,挂靠在三龙物流公司运输经营。事发时该车辆所牵引的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系金福源汽车公司。高某宇在法院询问笔录中确认,王某系其雇用的员工,王某系在为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经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赵某军在本案事故引发的合理损失为2486831.69元,因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按照责任比例计算,赵某军最终获赔1020772.76元。
◆ 案件意义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商业三者险对分散事故风险、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能够成立,投保人和受害人关于分散风险和获得足额赔偿的期望就容易落空,故实务中围绕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常常产生重大争议。
本案王某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后准驾车型增至 A2,实习期至2018年2月21日。保险公司基于实习期免责条款主张,因王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的机动车,故不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和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把实习期的外延扩展到增驾实习期不符合立法本意,且未作充分告知,不具有免责效力。
本案的审理过程说明,实务中对保险免责条款的审查,应从合同解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利益权衡等多维度予以谨慎审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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