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泽良律所邀请到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副主任张忱、公证员杨曦,于我所举办一场关于证据保全公证的专业分享会。此次分享会旨在提升泽良律师团队在证据保全方面的专业能力,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杨曦拥有丰富的办证经验,在分享会上系统阐述证据保全公证的法理基础,就证据保全公证的法理依据、公证种类、公证特征、保全方法进行深入讲解。
在第一部分“法理依据”中,杨曦主要讲解了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等,引用了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杨曦分享到,对于侵权类证据,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获取的,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在了解了基本法理后,杨曦为大家深入分享公证的特点。公证还具有中立性、及时性、专业性等特点。大部分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需要当事人自行操作,缺少监督,尤其是对于侵权品购买的证据保全,电子存证方式不仅需要操作者熟练掌握存证工具的使用,而且要对取证的过程有丰富的经验,稍不注意就会导致证据链断裂或者证据效力的丧失。
紧接着,杨曦分享了办理公证的流程。办理公证有专业的公证员和助理把控整个流程,并配有专业的机器和设备,同时,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通过公证词的描述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共同说明整个取证过程,更加直观和完整。
那么,公证处保全证据的流程是什么样的?杨曦与我们分享,保全证据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进行,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常见采取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绘图、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保全公证办理完毕,当事人将获得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最后,由张忱主任为大家详细介绍各类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具体办证方式以及取证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次分享会干货满满,反应热烈。会后,张忱主任和杨曦公证员与在场人员进行交流,在双方深入讨论、彼此交换见解。未来,泽良律所将继续精益求精、稳扎稳打,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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