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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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支付条款常被用作转包方、分包方转移业主或上游承包方付款风险的工具,但其效力边界何在?能否成为中间方无限期拖欠下游工程款项的“免死金牌”?近日,由我所苏壬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告以“背靠背”条款为由的抗辩,全额支持我方工程款本金240余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烂尾项目下的十年欠款 本案源于晋江市某一大型烂尾工程项目。2014年5月,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签订《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程先生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该项目部分模板工程。 我方当事人依约施工至项目封顶,但工程于2015年底因故停工,后彻底烂尾。2016年12月,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261万余元。此后近十年间,被告仅支付20万元,并以总包单位未付款、双方签有“背靠背”支付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持信用,我放不得不自行垫付了所有工人工资,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争议焦点: “背靠背”条款能否成为拖欠的永恒挡箭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非常明确: 1.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与限制:被告主张,其与我方当事人多次签订协议,约定其仅在收到上游发包方款项后才有支付义务。其认为上游付款条件始终未成就,故其付款义务也未产生。 2. 仲裁调解书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被告还辩称,案涉款项已在2016年经劳动仲裁调解书确认,属于工人工资,我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说明我方当事人与总包单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无权向其追偿。 3. 合同无效后的价款支付:双方均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分包合同无效,但无效后已完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支付?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方围绕焦点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 1. 厘清法律关系,驳斥“一事不再理”:我们指出,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工人工资支付这一特定劳动争议,而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我方主张的是工程款,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当事人也不同,并非同一事实,完全不适用“一事不再理”。仲裁调解书并不能否定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独立的分包合同关系。 2. 论证“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边界:“背靠背”条款并非无限制的免责条款。被告作为中间方,负有积极向上游主张债权的义务。证据显示,被告虽在后期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但其在长达数年间怠于行使权利,实质上是以消极行为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有违诚信原则。在原告已完成施工且结算多年的情况下,无限期等待上游付款有失公平,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永久逃避付款责任的“护身符”。 3. 坚定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请求权:我们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双方签署的结算单已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清晰确认,是计算折价补偿的直接依据。被告是否从中获利,并非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定理由,其违法分包的风险应自行承担,而非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案件结果:全额支持,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法院充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 认定双方分包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当事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 - 确认被告拖欠工程款数额为2,412,301元。 -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全部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 驳回被告基于“背靠背”条款提出的抗辩。 本案泽良律师不仅为当事人追回了拖欠近十年的血汗钱,更明确了“背靠背”条款的法律适用边界,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交易秩序、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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