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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医疗必需”抗辩,为患者追回医疗险理赔款18万元

2026-03-21      72     

一、理赔困境:康复医院的18万费用,保险公司说“不赔”

 

客户陈女士因脑出血行开颅手术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言语障碍。医生建议转入专业康复医院进行系统康复训练,以最大限度恢复功能。陈女士在某三级康复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产生医疗费18万元。

 

出院后,陈女士持百万医疗险保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合同约定住院医疗费用指‘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而康复医院的治疗属于‘康复训练’,不属于医疗行为,故不予赔付。”

 

二、泽良策略:以“医疗必需”和“康复医学的专业性”突破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康复”二字的表面含义所困,而是从现代医学的诊疗体系和保险条款的合理解释出发。

 

核心论点:康复治疗是现代医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泽良律师向法庭阐明:世界卫生组织将“康复”定义为现代医学四大支柱之一(预防、治疗、康复、保健)。脑卒中、脑外伤等重大疾病后,康复治疗绝非“可选项”,而是决定患者能否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关键治疗环节。将康复治疗排除在医疗险保障范围之外,不符合现代医学认知,也违背了医疗险“补偿医疗费用损失”的根本目的。

 

医学证据支撑:康复治疗的“医疗属性”。

 

泽良律师邀请康复医学专家出具意见:三级康复医院的治疗内容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等,其治疗方案由康复医师制定,治疗过程需要医护人员的专业监护,治疗目的是改善患者的生理功能——这与“娱乐性健身”“保健按摩”等非医疗行为有本质区别。陈女士的康复治疗,属于医嘱下的、专业的、针对性的医疗行为。

 

引入“合理且必要”的法律标准。

 

泽良律师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精神:保险公司以医疗费用超出“合理且必要”范围为由拒赔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康复”二字定性,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女士的康复治疗属于“不合理或不必要”。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专业康复治疗属于医疗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康复医学已形成独立的诊疗体系,康复医院的治疗行为具有明确的医疗属性。保险公司将“康复”一概排除在医疗险保障范围之外,缺乏医学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18万元医疗费用。

 

康复治疗,是生命的延续,不是“可选项”。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现代医学的专业视角出发,为客户打破“康复不赔”的陈旧认知,让医疗险真正覆盖完整的治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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