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等待期体检异常”又成拒赔理由?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非特异性发现不构成疾病”胜诉,获赔40万元

2026-03-27      35     

一、理赔争议:等待期内的“肺纹理增粗”,被保险公司说成“既往症”

 

客户赵先生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的第60天,赵先生参加单位年度体检,胸片报告提示“肺纹理增粗,建议随访”。赵先生无任何不适,未就医。

 

等待期结束后第45天,赵先生因持续性咳嗽就医,CT检查发现肺部结节,病理活检确诊为“肺腺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调取体检记录,以“等待期内已出现肺部异常,属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为由,拒赔40万元。

 

二、泽良策略:以“肺纹理增粗”与“肺癌”的医学距离破局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等待期异常”的表象所困,而是从医学诊断的严谨性出发。

 

核心论点:影像学“异常描述”不等于疾病诊断。

 

我们向法庭阐明:“肺纹理增粗”是影像科医生对胸片表现的描述性用语,可见于吸烟、慢性支气管炎、空气污染、甚至正常生理状态,绝大多数有此描述的人终身不患肺癌。将“肺纹理增粗”等同于“肺部疾病”,不符合医学常识。

 

引入“病理确诊时点”标准。

 

我们组织肿瘤科专家出具意见:肺癌的诊断,必须依靠病理活检这一金标准。CT发现结节仅是诊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从“影像异常”到“病理确诊”,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随访和鉴别。本案中,病理确诊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被保险人确诊重疾的时间点,已满足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要求。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我们指出:保险合同对“疾病发生”的界定模糊。如果“肺纹理增粗”也算“疾病发生”,那几乎所有成年人的体检报告都有“异常描述”,意味着大部分人都无法通过等待期——这显然不符合合同设立的初衷。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胜诉结果:法院采纳“影像异常不等于疾病”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等待期的设置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而非将一切体检异常都视为疾病。保险公司将“肺纹理增粗”这一非特异性影像表现等同于“疾病发生”,超出了等待期条款的合理适用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40万元重疾保险金。

 

体检报告上的每一个“异常”,不等于保险条款里的“疾病”。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医学事实出发,精准界定“疾病发生”的时点,为客户打破不合理的等待期拒赔。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F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越秀区富力新天地中心46楼4604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楼1603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11室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万达中心A座809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