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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流水较大的开设赌场案,成功认定从犯获缓刑:泽良刑事团队精准区分角色

2026-05-24      22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当事人仅系底层代理,却被按平台全部流水定罪。郑某某(化名)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流水较大、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泽良刑事团队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从犯并核减与当事人无关的虚高流水,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发:兼职做网络赌博代理

2024年初,在厦门做网约车司机的郑某某经朋友介绍接触到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为赚取返佣,在朋友圈及车友群发布平台链接,半年内发展多名下线,累计获得返佣金额较大。同年该平台被立案侦查,郑某某作为区域代理之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其代理账号下所有下线累计投注金额较大,属"情节严重",检察院采纳后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五年六个月。

辩护:区分角色地位,核减虚高流水

泽良刑事团队逐笔核对流水后,发现两个核心问题:

其一,流水认定虚高。公诉机关将郑某某代理账号下全部下线的投注记录均计入其名下,其中大量流水系下线再发展的下下线产生,郑某某不知情也未获得返佣,应仅以其直接参与部分的流水认定涉案金额。

其二,地位作用认定错误。郑某某只是平台最底层普通代理,仅从事推广引流,未参与技术开发、资金结算、规则制定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郑某某系初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无再犯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庭审中团队围绕上述三点展开辩论。

结果:认定从犯,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郑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手记

网络开设赌场案不能简单以流水论刑期,准确区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比流水数字更重要。泽良刑事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如您或家人面临刑事风险,请勿轻易放弃希望。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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