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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上下班途中工亡案:女工下班被撞身亡,泽良工伤律师突破“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助家属获赔近百万元

2026-05-29      2     

泉州晋江某鞋厂女工阿芳,在流水线上工作了八年。2025年10月的一个晚上,她下夜班后骑电动车回家,经过世纪大道与长兴路交叉口时,一辆闯红灯的货车将她撞倒,阿芳当场死亡。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闯红灯负全部责任,阿芳无责任。

公司不认:上下班路上不算工伤

阿芳丈夫赶到医院时,妻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鞋厂人事经理说:“她是在下班路上出的事,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不算工伤。你找肇事司机赔去。”肇事司机保险赔付流程缓慢,一个多月过去了,家属连丧葬费都拿不出来。阿芳家里还有一个上初中的儿子和年迈的公婆。

阿芳丈夫找到泽良(泉州)律师事务所时,眼睛哭得通红:“我老婆下班回家被撞死,厂里说跟他们没关系?”

厘清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泽良工伤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阿芳下夜班后回家,事发地点在合理路线上,时间间隔合理,且交警认定其无责任,完全符合认定条件。

律师指导家属收集证据:鞋厂的排班表(证明阿芳当日23:00下班)、考勤记录(证明其打卡下班时间为23:10)、上下班路线图(从厂区到住处,事发路口为必经路段,用地图软件截图标注)、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阿芳无责)、死亡证明、户口本、家庭成员证明(儿子14岁,公婆均超过60岁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同时向鞋厂调取阿芳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与工亡待遇计算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向晋江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鞋厂辩称“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场所”。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指出:从事发时间、路线、目的来看,阿芳的行为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定义。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12月作出工伤认定。

因鞋厂未为阿芳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亡待遇由单位承担。泽良律师为家属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的20倍计算,即1083760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泉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24年泉州社平工资约8000元计算,计48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每月按阿芳本人工资30%计算至18周岁,阿芳月均工资5500元,4年合计约79200元;公婆各按本人工资30%计算,因公婆无其他子女,合计约15万元)。三项合计约136万元。

同时,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主张。泽良律师另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向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另获赔80余万元。家属合计获赔约216万元。

2026年1月,劳动仲裁调解,鞋厂一次性支付工亡赔偿130万元。阿芳丈夫拿到赔偿款后说:“她每天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这条路她走了八年,最后却没能到家。但法律给了她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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