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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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初某日晚,厦门思明区蔡某(化名)饮酒后驾车被交警设卡查获,现场呼气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8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因担心丢工作,蔡某情绪激动,在交警要求其配合抽血时推搡交警肩部、拉扯警服,随即被以涉嫌袭警罪刑事拘留。
泽良刑事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执法记录仪视频。经分析,蔡某的推搡行为持续时间极短,未造成交警身体损伤,也未阻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主观上是抗拒抽血而非暴力袭击警察人身,交警现场笔录亦未提及受伤。
团队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袭警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增设的第五款,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通常表现为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人民警察人身实施攻击的行为,或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等危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蔡某的行为仅为情绪失控下的轻微肢体抵触,持续时间极短、未造成伤害,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袭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袭警行为,依照该解释应依法不作犯罪处理,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蔡某无袭警故意,仅系逃避醉驾处罚的应激反应,无预谋;其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可能,不符合逮捕条件。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蔡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袭警罪,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袭警罪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人身安全,但并非所有抗拒执法行为都构成犯罪。对未造成实际伤害、未严重阻碍执法的轻微肢体冲突,应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泽良刑事团队在"黄金救援37天"内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调取监控、法律意见书守住自由第一道防线。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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