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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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龙岩代理的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通过罪名改定、从犯认定、量刑调减,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刑期减半(联系电话:4006191869)。
当事人刘某某(化名),龙岩某养生会所前台主管,负责日常排班、考勤及客户接待。2024年6月,该会所因提供涉黄服务被查处,刘某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被抓获,公安机关认定其为组织卖淫罪主犯,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标准为卖淫人员累计十人以上或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法释〔2017〕13号第2条),本案涉案人员未达该标准。但若被认定为主犯,组织卖淫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4条,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刑法单独规定的独立罪名,行为人并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争议焦点:其一,罪名定性——刘某某的排班、考勤、接待等工作,属于协助管理环节还是组织卖淫的核心组织行为;其二,主从犯认定——即便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该罪共同犯罪内部仍应区分主犯与从犯,刘某某是否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三,量刑档次——组织卖淫罪基本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协助组织卖淫罪基本刑五年以下,"情节严重"(如协助组织、招募、运送卖淫人员十人以上或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本案涉案人员未达"情节严重"标准,罪名与主从犯认定直接决定刑期档次。
审查起诉阶段。 团队全面阅卷,发现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工作群记录均显示其仅负责行政事务,不参与卖淫人员招募、定价、分成等核心环节,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刘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且在该罪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团队同时推动补充侦查以核实会所实际老板及财务控制人,进一步弱化刘某某的地位。
审判阶段。 庭审中,团队针对主犯指控进行反驳,援引同类案件裁判思路,论证前台主管在卖淫组织中的从属性地位,同时推动刘某某认罪认罚,结合从犯情节争取最大从宽。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由组织卖淫罪改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在该罪共同犯罪内部认定刘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维持组织卖淫罪主犯认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刑期大幅降低。
涉嫌涉黄犯罪,家属切勿认为"在现场就是主犯"。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差异巨大,且协助组织卖淫罪系独立罪名、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罪名辩护可能直接决定刑期档次。越早介入,越能固定当事人从属地位的证据。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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