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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入刑标准,泽良刑事团队推动法定不起诉保住当事人前程

2026-06-04      370     

摘要: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厦门代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通过血液酒精含量临界辩护、情节显著轻微论证、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决定(联系电话:4006191869)。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江某某(化名),厦门某互联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持C1驾驶证,无交通违法前科。2024年某日深夜,江某某参加公司团建聚餐后,认为意识清醒且距住所不远,遂驾车回家,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85.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入刑标准,但明显低于150mg/100ml。江某某在厦门工作多年,即将晋升且正在办理落户,一旦被认定犯罪,职业生涯、落户资格、子女入学规划都将受到影响。

二、法律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入刑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依照2023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醉驾意见")第12条,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该意见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即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焦点:其一,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5.3mg/100ml,不满150mg/100ml,符合法定条件;其二,有无从重处理情形——未进入高速或快速路,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无酒驾醉驾前科,不存在逃避检查、阻碍执法、发生事故等从重情形;其三,处理路径——依照2023年醉驾意见,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

三、代理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 团队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系统论证江某某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一是血液酒精含量处于"情节显著轻微"区间;二是深夜驾车道路车流量稀少、行驶距离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无任何从重处理情形;四是江某某系企业骨干,一旦被认定犯罪将导致其失业,不利于社会稳定。团队同时提交工作证明、纳税记录、悔过书等材料,并推动江某某参加交通志愿服务、签署《杜绝酒驾承诺书》,以实际行动展现悔罪态度。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第1款对江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江某某未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推进落户与职业晋升。

五、律师建议

涉嫌醉驾后,家属切勿认为"醉驾一律起诉"。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无事故、无从重情形的,依照2023年醉驾意见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存在撤案或法定不起诉的法律空间。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窗口,切勿等到审判阶段才寻求救济。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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