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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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泉州代理的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团队围绕"严重污染环境"情节认定、危险废物数量核减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展开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魏某某(化名),泉州某五金加工厂实际经营者,从事五金表面处理加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其加工厂将部分含重金属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下水道,经检测总铬、总镍浓度超标,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数十吨。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刑事拘留。魏某某系家中独子,母亲患病需其照料,若被判处实刑,工厂将被迫关闭、工人失业。家属的焦虑在于:危废数量在污染环境罪中究竟属哪一档,是否会被拔高认定,缓刑如何争取;魏某某辩称对废水超标并不知情,但环保部门认为其作为经营者"应当知道"。
二、法律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该解释第3条所列情形(如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等)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其一,涉案危废数量约数十吨,超过3吨入罪标准,属"严重污染环境"基本档,但远未达到"情节严重"(100吨以上)的升档标准,不应拔高处罚;其二,清洗废水与危险废物的界定是否明确,实际排放量与推算量是否存在差异;其三,魏某某是否明知废水超标,其是否委托过第三方检测、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能否证明主观状态。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发现"危险废物"认定存在程序瑕疵:取样点单一,未对整体废水排放系统评估,且危废数量系根据生产量推算而非实际排放量。团队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发现工厂实际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仅因设备老化致部分时段处理不达标。据此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推动补充侦查核实实际排放量与认定程序;并论证主观明知存疑——当事人曾委托第三方检测(有报告为证)且建有处理设施,超标系设备故障而非故意。同时推动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全面整改:更换废水处理设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存量危废、缴纳环境修复费用,并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协商。庭审中提交检测报告与整改证明,论证本案仅达基本档、不应升格认定。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严重污染环境"基本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危废数量被错误认定达到100吨以上而升格为"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准确界定档次并适用缓刑,当事人得以继续经营工厂、照顾家庭。
五、辩护要点提示
紧扣法释〔2023〕7号"3吨入罪、100吨升档"的明文标准,从危险废物认定程序与排放量计算中寻找突破口,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对类案裁判思路有深入理解。
六、律师建议
涉嫌污染环境罪,家属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危险废物数量认定、情节档次界定、主观明知认定是核心突破口,积极整改与赔偿是争取缓刑的关键。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熟悉环保法规及法释〔2023〕7号的入罪升档标准。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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