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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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龙岩代理的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团队围绕行为不构成犯罪、紧急避险抗辩与情节显著轻微展开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曾某某(化名),龙岩某山区村农民,种植水稻。秋收季节其稻田频繁遭受野猪侵袭,造成较大减产。多次向村委会、林业部门反映未果后,曾某某自行在田边设置简易捕兽夹捕获野猪一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刑事拘留。曾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种植收入是全家主要生计。家属的疑问在于:野猪糟蹋庄稼,农民保护劳动成果,怎么成了犯罪?紧急避险是否成立?
二、法律分析
依照《刑法》第341条第2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需特别说明: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将野猪调整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野猪已不再是"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野猪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狩猎罪,是否构罪须审查是否违反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等狩猎法规,且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本案争议焦点:其一,曾某某系在自家农田附近为保护庄稼设置捕兽夹,是否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证据是否充分;其二,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其三,其系为保护基本生计而猎捕、捕获数量极少、主观恶性极小,是否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构成犯罪。
三、代理策略
侦查阶段,泽良刑事团队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固定庄稼受损、多次向村委会书面反映及拨打林业部门电话等行政救济记录,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论证系为保护基本生计且野猪已移出三有名录。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全面阅卷后发现,"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禁猎区划定文件未明确涵盖该村范围,禁猎期规定主要针对商业性猎捕,简易捕兽夹是否属当地明令禁用的工具亦无明确依据。据此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其一,野猪已移出三有名录,猎捕野猪不当然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二,缺乏违反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的充分证据,不符合构成要件;其三,曾某某系穷尽行政救济后为保护基本生计采取的必要措施,具有紧急避险性质;其四,捕获数量极少,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同时推动与林业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处理方案。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曾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曾某某恢复人身自由,得以继续生产生活。
五、辩护要点提示
构罪须以"违反狩猎法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方法)"为前提且达到"情节严重",野猪已移出"三有名录",是否构罪更须结合具体地区禁猎规定判断。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对涉农、涉贫案件的处理思路有深入理解。
六、律师建议
涉嫌非法狩猎罪等环境资源犯罪,家属切勿认为"打了一只动物就是犯罪"。尽早固定庄稼受损证据与行政救济记录,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名录调整动态。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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