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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59天确诊胃癌,保险公司以"90天等待期内出险"拒赔30万?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等待期条款属免责条款"抗辩胜诉

2026-06-05      32     

一、理赔争议:投保不足两月确诊胃癌,保险公司拿"等待期"当挡箭牌

客户张女士(化名)于20243月通过线上渠道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基本保额30万元,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20245月初,张女士因持续性上腹隐痛、食欲明显减退前往当地三甲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胃镜检查发现胃部占位性病变,后经病理活检确诊为"胃腺癌(早期)",随即住院接受根治性手术治疗。

术后张女士整理病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发出拒赔通知,理由为:"根据保险合同第X条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张女士确诊日期距合同生效日仅59天,属于等待期内出险,故不予赔付3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进一步强调,该等待期条款在投保页面以加粗、变色字体显著提示,张女士投保时已完成电子签名确认,视为充分知晓并同意该条款约定。一纸拒赔通知让本已承受手术创伤的张女士陷入困境:若保险合同因此被解除,不仅30万元救命钱拿不到,未来也将失去商业保险保障,后续化疗及康复费用的压力全部压在了这个普通家庭身上。辗转咨询多家律所后,张女士最终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介入维权。

二、泽良策略:等待期条款本质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尽"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等待期"的表面约定所束缚,而是从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出发,层层拆解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核心论点一:等待期条款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须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我们向法庭阐明:虽然等待期条款在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但其法律效果直接导致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在电子投保页面将等待期条款进行加粗处理,但"加粗提示"不等于"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不仅要让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更要使投保人真正理解该条款的法律后果——"等待期内一旦确诊,不仅拿不到理赔款,还将彻底失去保险保障"。线上投保过程中,张女士仅是在系统提示下完成电子签名,并无任何保险从业人员就这一严重后果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具体解释。因此,该等待期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核心论点二:"确诊"应作严格医学解释,症状出现不等于疾病确诊,首次病理报告日期才是确诊时点。

退一步讲,即便等待期条款有效,对其中的"确诊"也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张女士在20243月投保时,仅偶有胃部轻微不适,从未因此就医,更无胃癌的任何临床诊断或影像学怀疑。20245月初的胃镜检查及后续病理报告,才是医学上首次确认胃癌性质的时间节点。将"出现轻微消化道症状"等同于"确诊重大疾病",既不符合医学诊疗规范,也违背《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的"不利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们同时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将等待期条款中的"确诊"任意扩张解释为"出现相关症状",实质上架空了重疾险的保障功能,迫使投保人在身体出现不适时因担心"等待期"而延误就医,显然违背公序良俗。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等待期免责条款未生效,判决全额赔付30万元

经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仅通过电子页面加粗显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等待期内出险将退还保费并终止合同"这一重大不利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张女士在投保前并无胃癌相关就诊记录,病理确诊日期虽距合同生效日不足90天,但其症状首次显现与医学确诊之间存在合理诊疗过程,不宜简单认定属于"等待期内确诊"。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女士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等待期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赔金牌"。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法律始终站在诚实守信的投保人这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深耕保险诉讼领域,擅长从条款解释、程序合规、医学论证等多维度击破拒赔壁垒。如果您或家人正遭遇保险拒赔困境,欢迎咨询泽良保险拒赔事业部4006399656,或登录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咨询。所有差旅费用由律所垫付,案件胜诉回款后再收费,让您零成本、零风险启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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