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争取到抚养权归属及高额抚养费,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化名)与郑先生(化名)于2019年相识并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陈女士生育一子小郑(化名)。同居期间,郑先生经营建材批发生意,收入可观,但多次承诺结婚却迟迟不兑现。2022年,陈女士发现郑先生早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自己"被小三"。
郑先生得知陈女士知晓真相后,开始断绝与陈女士的联系,既不探望孩子,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陈女士独自在漳州抚养孩子,经济压力巨大。2024年,陈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权益,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追索、亲子关系确认等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子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关键法律点: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包括抚养权、抚养费、继承权等;
生父否认亲子关系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抚养费标准参照生父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实际需要确定;
抚养费可追溯至子女出生之日或分居之日。
三、代理策略
1. 亲子关系确认郑先生起初否认与小郑存在亲子关系,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向法院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陈女士与郑先生的同居证明(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照片);
郑先生在孩子出生时的医院签字记录;
郑先生向陈女士转账的银行流水(备注"奶粉钱""生活费");
郑先生与孩子合影、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父子关系的对话。
法院最终认定郑先生与小郑存在亲子关系。
2. 抚养权争取陈女士主张直接抚养小郑,理由如下:
小郑自出生起一直由陈女士直接抚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陈女士有稳定工作(幼儿园教师),工作时间规律,有利于照顾孩子;
郑先生已婚且育有婚生子女,若小郑由郑先生抚养,可能面临复杂的家庭关系;
小郑年幼(4岁),由母亲抚养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3. 抚养费计算与主张通过调查郑先生的建材生意经营状况,团队发现:
郑先生名下有2套房产、1辆豪车;
其经营的建材店年营业额约500万元;
其微信、支付宝年流水超20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团队主张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按其月收入约3万元的20%计算),并一次性支付自出生以来拖欠的抚养费。
四、案件结果
经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郑先生与小郑存在亲子关系;
小郑由陈女士直接抚养,郑先生享有探望权(每月两次,寒暑假可共同生活);
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郑年满18周岁止;
郑先生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自出生至判决生效前)共计18万元;
郑先生承担本案亲子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
案件历时3个月,小郑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表示:"我本来以为非婚生子女会低人一等,没想到法律是完全平等的。泽良律师让我知道了,孩子不管是不是婚生的,都有权利要求爸爸抚养。黄庆美律师在谈判时很保护我的感受,没有让我觉得很尴尬。现在孩子每个月有稳定的抚养费,我终于可以松口气了。"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建议:
及时确认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亲子关系确认是第一步,务必保留出生证明、医院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抚养费可追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可以追溯至出生之日,不因父母未结婚而减少;
对方收入要查清:通过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产车辆等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收入,争取合理抚养费标准;
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切勿因身份问题放弃维权。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