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泉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例。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的合理分割及子女抚养权。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杨女士(化名)与许先生(化名)于2016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并在泉州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许先生名下,首付80万元由双方共同出资,贷款由餐饮店收入偿还)。2018年,杨女士生育一女小许(化名)。
2023年,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合分手。许先生主张: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归其个人所有;餐饮店为其个人经营,与杨女士无关;女儿由许先生抚养。杨女士则认为:房产和餐饮店均为双方共同投入,应共同分割;女儿长期由杨女士照顾,应由杨女士抚养。
双方协商无果,杨女士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共同经营收益分割等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键法律点: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割;
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三、代理策略
1. 财产出资证明
调取房产首付款转账记录:杨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40万元,许先生支付40万元,证明双方各出资50%;
调取餐饮店营业执照及银行流水:营业执照虽登记为许先生个体经营,但银行流水显示餐饮店收入直接进入双方共同使用的账户,且杨女士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进货单、员工工资表上有杨女士签字);
调取房产还贷记录:每月还贷资金来源于餐饮店收入,证明房产为共同财产投入。
2. 抚养权争取
提交小许自出生以来的生活照片、视频,证明杨女士长期承担主要照顾义务;
提交幼儿园接送记录、家长会签到表,证明杨女士深度参与子女教育;
提交杨女士父母协助抚养承诺书及杨女士稳定收入证明(杨女士在分手后已重新就业);
主张许先生经营餐饮店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年幼子女。
3. 分割方案
房产:按出资比例分割,双方各得50%,房产归许先生所有,许先生向杨女士支付折价款(房产现值约20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后,杨女士应得约80万元);
餐饮店:双方各得50%份额,或一方取得经营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存款:同居期间共同账户余额约30万元,各得15万元。
四、案件结果
经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小许由杨女士直接抚养,许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
房产归许先生所有,许先生向杨女士支付补偿款85万元(含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餐饮店由许先生继续经营,许先生向杨女士支付经营权折价款25万元;
共同账户存款30万元,杨女士分得15万元;
许先生享有探望权,每周探望一次,寒暑假可共同生活。
案件历时4个月,杨女士的财产权益和抚养权均得到保障。
五、客户反馈
杨女士表示:"虽然我们没有领证,但泽良律师让我知道,同居期间的付出和投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罗春晓律师帮我理清了餐饮店的账目,证明了我对经营的贡献。现在孩子跟着我,我也拿到了应得的钱,可以重新开始生活了。"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建议:
同居也要留凭证: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经营生意,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合同、账目等凭证;
房产登记要署名:共同出资购房,尽量登记双方名字,或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份额;
非婚生子女权利同等:同居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抚养费均可依法主张;
及时析产:分手时及时分割财产,避免对方转移资产或经营收益。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