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收养关系解除及抚养权纠纷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情感疏导,成功解除不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为未成年养子女争取到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抚养安排。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吴女士(化名)与郑先生(化名)于2015年在漳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于2017年通过民间介绍收养了一名女婴小婷(现年7岁)。收养时双方未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但已实际抚养小婷6年,小婷户口登记在吴女士名下(以"养女"关系登记)。
2023年,吴女士与郑先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无争议,但对小婷的抚养权产生激烈争执:郑先生主张小婷由其抚养,理由是郑先生经济条件更好(经营水产批发生意,年收入超50万元);吴女士则主张小婷由其抚养,理由是吴女士为小学教师,有更多时间陪伴小婷,且小婷与吴女士感情更深。
更复杂的是,郑先生提出:因收养未办理正式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婷不应作为"子女"处理,郑先生无抚养义务。吴女士担心一旦收养关系被否定,小婷将失去法律保障。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收养关系效力、事实收养认定、抚养权归属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子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对于收养关系,虽未办理登记,但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可参照适用。
关键法律点:
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但长期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可参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综合考量经济条件、陪伴时间、情感纽带、子女意愿等;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即使收养关系未登记,基于公平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可酌情支持。
三、代理策略
1. 事实收养关系论证团队提出:虽然收养未办理登记,但双方已实际抚养小婷6年,小婷户口已登记为"养女",且小婷已适应现有家庭环境。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典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应参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抚养权纠纷,而非简单否定收养关系。
2. 抚养权争取吴女士主张抚养权的核心证据:
情感纽带:小婷自2岁起由吴女士主要照顾,吴女士每日接送上学、辅导作业,有大量生活照片、视频为证;
稳定环境:吴女士为小学教师,工作时间规律,寒暑假可全程陪伴;
子女意愿:小婷(7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吴女士生活,法院在询问时记录了小婷的意愿;
外祖父母协助:吴女士父母出具承诺书,愿意协助抚养小婷。
针对郑先生经济条件更好的优势,团队反驳:经济条件仅是抚养权考量因素之一,陪伴时间、情感稳定性、教育环境更为关键。郑先生经营水产批发生意,每日凌晨即需工作,无暇照顾学龄期子女。
3. 抚养费主张即使收养关系未登记,团队主张郑先生应支付抚养费,理由:
四、案件结果
经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虽然收养未登记,但双方已实际抚养小婷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简单否定收养关系将严重损害小婷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参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案件历时3个月,小婷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五、客户反馈
吴女士含泪表示:"我最怕的就是法院说小婷不是我女儿,那我这些年的付出算什么?泽良律师帮我证明了,即使收养没登记,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黄庆美律师还帮我做了心理疏导,让我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现在小婷跟着我,郑先生也按时给抚养费,我终于可以安心了。"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建议:
收养必须登记:收养子女务必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存在重大风险;
事实抚养可补救:已形成事实抚养但未登记的,可通过补办登记或诉讼方式确认关系;
子女意愿很重要:年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满8周岁的,法院也会参考其意愿;
抚养权不等于经济优势:经济条件好不代表一定能获得抚养权,陪伴、教育、情感更为关键。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