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294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龙岩永安地区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通过"罪名定性争议+被害人过错+刑事和解+社区调查"策略,将当事人从"恶势力"标签中剥离,并最终适用缓刑。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陈某,龙岩永安市某建材市场商户。因隔壁商户长期占用公共通道堆放货物、影响经营,陈某多次投诉未果。某日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陈某推搡致对方摔倒,造成其手腕骨折(轻伤二级)。冲突中双方多名亲属发生互殴,造成多人轻微伤。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等人"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因案发时正值当地"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将本案与此前两次口角纠纷合并侦查,认为可能涉及恶势力犯罪,对陈某提请批准逮捕并获批准。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泽良刑事团队。陈某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被批捕后店铺无人经营。且陈某坚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并非"随意殴打他人",更与"恶势力"无关。
二、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要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心在于"随意性"——即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若事出有因、系民间纠纷引发,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或其他罪名。依照《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需说明,"涉恶"并非独立罪名,不当然升格刑档,也不当然排除缓刑适用。
本案关键争议:其一,陈某与对方之间存在长期的通道占用纠纷,本次冲突系投诉未果后情绪失控引发,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随意性"特征;其二,陈某等人虽为朋友,但此前两次口角均未发生肢体冲突,更未形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劣影响,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其三,若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刑法》第234条),叠加初犯偶犯、取得谅解、社区调查合格等情节,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而若坚持寻衅滋事罪定性,"纠集他人多次"可能升格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缓刑空间大幅收窄。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启动"罪名辩护+涉恶认定抗辩"专项方案。
罪名定性辩护。调取投诉记录、商户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完整还原事件起因,论证冲突系"维权无果后的情绪失控"而非"无事生非",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应评价为故意伤害(轻伤)或作治安处理。
涉恶认定抗辩。对此前两次"口角纠纷"详细梳理,发现均未发生肢体冲突且有市场管理方调解记录,不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提交周边商户联名信,证明陈某等人从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指出案件事实基本查清、陈某愿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继续羁押必要。经沟通,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事和解与社区调查。与对方多轮沟通促成和解,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并取得书面谅解;协调街道社区出具证明,证实陈某平时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关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但鉴于冲突造成轻伤后果,认定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罪(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缓刑适用合法。与坚持寻衅滋事定性相比,罪名变更避开了"纠集多人多次"可能带来的五年以上刑档风险,也保住了缓刑机会,陈某得以继续经营、照顾家庭。
五、辩护要点提示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民间纠纷引发的冲突极易被贴上"恶势力"标签。还原事件起因、梳理经过、收集商户证言,将案件从"恶势力"标签中剥离,是此类案件的关键。罪名定性直接决定刑期档次与缓刑可能性。团队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实务,对类案裁判思路有深入理解。
六、律师建议
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罪名辩护、涉恶认定抗辩、和解谈判等策略争取有利结果。选择律师时,应考察其是否熟悉恶势力认定标准。民间纠纷不等于黑恶势力,罪名定性决定自由年限。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