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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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通过"真实交易还原+税额精细化核减+从犯认定"策略,将公安机关认定的虚开税额大幅核减,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认定与缓刑判决。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李某,泉州某纺织品贸易公司财务总监。为弥补公司进项发票不足,在总经理指示下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多家空壳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额较大、虚开税额数额较大。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发票存在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作为财务总监直接负责发票的接收、认证、抵扣操作,系虚开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虚开税额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泽良刑事团队。李某系注册会计师,若被判处实刑职业生涯将终结。且李某坚称自己仅为执行者,虚开方案由总经理制定,空壳公司由中间人联系,其本人仅负责技术操作,未从中获取额外利益。
二、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5条及法释〔2024〕4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虚开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百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该解释第10条明确: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因此"有货虚开"(有真实交易、仅因供应商资质问题而让他人代开)等情形,已成为法定出罪路径。
本案关键争议:其一,虚开税额中是否存在"有货虚开"情形——若存在真实交易、仅因资质问题由他人代开,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罪;其二,李某虽为财务总监,但仅执行总经理指令,不参与方案设计、不联系空壳公司、不分享虚开利益,属"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其三,公安机关将全部发票的税额均认定为虚开税额,但部分发票可能对应真实交易,部分税额可能因计算错误而虚高。
三、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启动"涉税犯罪专项辩护"。
真实交易还原与"有货虚开"抗辩。调取近三年采购合同、出入库单、银行流水、物流单据,发现多份发票对应真实采购交易,只因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通过空壳公司代开。据此援引法释〔2024〕4号第10条,主张该部分发票对应的税额不应计入虚开税额,依法不构成虚开。
税额精细化审查与核减。对剩余发票的税额逐项复核,发现部分发票存在税率适用、金额计算错误,实际虚开税额应进一步核减。经申请重新核定,虚开税额从"数额巨大"门槛以上核减至500万元以下,属"数额较大"档(5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适用空间随之打开。
从犯认定。在单位犯罪框架下论证李某系从犯:岗位职责显示其仅为财务操作岗,不参与经营决策;收入为固定月薪,无虚开提成或奖金;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认罪认罚与补缴税款。李某认罪认罚,并配合家属筹款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展现悔罪态度。
四、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部分发票属于"有货虚开"、税额应核减的辩护意见,将虚开税额认定为"数额较大"档;同时认可李某在单位犯罪中系从犯。法院综合考虑单位犯罪、从犯、税额核减、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与按"数额巨大"档面临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刑期大幅缩减,且缓刑适用使李某得以继续从事财务工作。
五、律师建议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具有涉税辩护经验的律师,通过真实交易还原、税额核减、从犯认定等策略争取有利结果。有货虚开不等于虚开犯罪,税额核定是量刑的关键。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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