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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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暴力犯罪中的高发类型,特别是在夜场、酒吧等娱乐场所周边,年轻人酒后一时冲动即可能演变为群体性斗殴事件。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和朋友在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殴斗,当事人起初试图拉架劝和,最终却卷入了打斗之中,通过精准的主从犯区分和积极的谅解赔偿,成功争取缓刑。
当事人游某(化名),泉州市晋江市人,在某电商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平时性格温和,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12月的一个周末晚上,游某与三名朋友在晋江市区某酒吧聚会。离开时,游某的一名朋友因酒后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了另一伙客人,双方发生了口角争执。
起初,游某试图将双方拉开、劝和。但在推搡过程中,对方一人挥拳击中了游某的朋友,游某的朋友随即还手。游某看到朋友被打后,情急之下也从侧面踢了对方一名参与斗殴的人员一脚(后经鉴定该人员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整个斗殴过程持续了约三分钟,被酒吧安保人员和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
泉州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游某等参与人员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游某被羁押后,其母亲患有心脏病,得知儿子被抓后病情加重;游某的工作也因此被单位暂停。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在现场虽然参与了斗殴,但作用明显次要、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予以从轻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第一,游某在聚众斗殴中的角色定位——其起初系拉架劝和,后来才被动参与,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第二,游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方仅受轻微伤,损害程度有限;第三,能否通过取得对方谅解来争取宽大处理。
案件面临的挑战:聚众斗殴案件涉及多人,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斗殴,社会关注度较高。但有利因素在于:游某在斗殴中的作用确实次要——他仅踢了一脚、未使用任何器械、未造成严重伤害。
第一步:快速介入锁定"主从"争议。 律师在游某被刑拘后第4天接受委托并会见。通过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律师发现酒吧门口的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游某"先拉架、后被动参与"的全过程,这是区分游某与"首要分子"的关键证据。律师立即申请调取并固定了该监控视频。
第二步: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一是游某并非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其起初试图拉架劝和;二是游某仅踢了对方一脚,作用显著次要;三是游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检察院采纳意见,对游某不予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犯"认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以监控视频为核心证据,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游某在聚众斗殴中"作用次要"的法律意见,明确指出游某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四步:推动谅解谈判。 律师指导游某家属主动联系对方受伤人员,赔偿了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共计6000元,并当面道歉。对方人员接受了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
第五步: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争取缓刑。 在从犯认定+谅解赔偿+认罪认罚的有利条件下,律师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成功达成缓刑量刑建议。
晋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游某当庭获释,得以回归工作和家庭。游某在庭后表示:"以后遇到这种事我一定第一时间离开现场,绝不参和。"
在娱乐场所周边遇到冲突时,最安全的做法是第一时间远离现场并向安保人员或民警报告,切勿上前"拉架"或"劝和"——因为一旦矛盾升级,在场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参与者。如果已经卷入了斗殴事件并被追诉,应当:第一,保留现场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第二,如实陈述自己在事件中的实际作用;第三,积极赔偿伤者并争取谅解。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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