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良离婚律师结合《民法典》监护制度条文拆解核心规则:
1、《民法典》第 33 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为意定监护;
2、意定监护效力法定优先于法定监护,即便存在成年子女,只要成年人提前签订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优先按照协议确定监护人,子女无权自动接管监护事务;
3、监护人核心职责包含医疗方案选择、个人财产保管、日常起居照料,法定监护人不得违背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擅自扣押证件、处置财产;
4、公证后的意定监护协议证据效力更高,无欺诈、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下,法院应当直接认定有效。
本案重大认知误区:绝大多数人认为父母生病后成年子女理所当然拥有监护权,法律设立意定监护制度,就是允许健康成年人提前自主选择未来监护人,子女血缘不能对抗本人提前作出的合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