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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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王某(化名),系广州某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金融从业多年,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23年,王某公司与某境外期货平台合作,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境外期货交易的居间服务并收取手续费,认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公司仅提供信息咨询与技术支持。2024年,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经营期货专项行动中,认定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案交易金额累计较大,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某刑事拘留,并提出有期徒刑5年的量刑建议。王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希望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说明的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并无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司法实践对数额计算口径、情节特别严重的把握尺度均存在差异。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仅认定"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下,结合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则存在争取缓刑的空间。
本案核心争议:王某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属"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仅提供居间服务、投资者自主交易;涉案金额认定是否含重复计算而非公司实际收取手续费;王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能否争取缓刑。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全面阅卷发现:公安机关按"投资者入金总额"计算,该金额含多次出入金的重复计算,公司实际收取手续费的净金额明显低于名义交易金额;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未直接参与交易,角色更接近"中介"而非"经营者"。
庭审辩护:数额上,涉案金额系含重复计算的交易流水,以名义交易金额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应在"情节严重"档位(五年以下)内量刑;角色上,公司业务模式具中介性,王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上,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且系家庭主要抚养人。并提交同类案件量刑检索报告。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涉案金额认定确有重复计算问题,"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依据不足,应在"情节严重"档位内量刑;王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且系家庭主要抚养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成功实现实刑改缓刑。
五、律师建议
面对非法经营罪尤其是金融类案件: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前应充分了解监管要求,未经批准的期货居间、配资等业务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被刑拘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金融类案件的数额认定、情节划分需要专业把握;保留交易流水、合作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是争取缓刑的重要考量。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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