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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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龙岩代理的一起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案件,通过从犯认定与赔偿谅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钟某(化名),系龙岩永定区某石材厂搬运工,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春节,钟某与同乡好友在KTV聚会时因邻桌人员言语挑衅发生冲突,双方各自召集人员在KTV外群殴。钟某在斗殴中被对方推搡倒地,起身时捡起地上钢管挥舞,击中对方一名参与者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钟某刑事拘留,一审认定其系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家属经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代理二审上诉。
二、法律分析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钟某的钢管击打行为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共同犯罪中能否认定从犯,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行为人并非纠集者、组织者,而是在混乱中被动参与、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存在大幅减刑的空间。
本案核心争议:第一,钟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与作用——被朋友叫去参与还是主动纠集人员;第二,使用钢管击打是主动攻击还是被动反击;第三,主观恶性系冲动还是蓄意;第四,赔偿谅解能否在二审中取得突破;第五,一审判处死缓是否过重。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二审阶段全面阅卷:一审认定钟某系"积极参与者",但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其斗殴开始前站在人群外围、未主动挑衅;钟某系被亲戚叫去"帮忙撑场面",而非主动纠集;钢管系对方人员率先携带并遗落现场,钟某系被打倒后随手捡起;击打时对方正持械冲向其亲戚,其行为具有保护亲友的意图。
上诉意见:钟某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未主动纠集人员、未策划斗殴,仅在亲友召集下被动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认定主犯并判处死缓过重;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主动挑起事端、预谋伤害的核心人员,再社会化可能性高。
赔偿谅解:在律师协调下,钟某家属积极筹措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取得书面谅解。
庭审辩护:申请重新播放监控录像直观展示钟某被动地位,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系被叫去"撑场面",强调其系农村青年、法制观念淡薄、再社会化可能性高。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钟某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具有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主观恶性低于一审认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大幅缩减。
五、律师建议
面对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第一,切勿因"哥们义气"参与斗殴,即使被动参与也可能承担严重刑事责任;第二,一审判决不利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上诉,二审是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机会;第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争取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第四,如实向律师陈述参与经过、现场状况、主观意图等细节,是争取从犯认定的重要事实依据。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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