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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配偶方获著作财产权补偿

2026-07-02      263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复杂案例。面对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但离婚后发表的作品收益争议,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成功为配偶方争取到著作财产权的合理份额,维护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收益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江女士,35岁,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编辑,与丈夫周某结婚8年,未育。周某系职业作家,婚前已出版多部小说,婚后继续从事文学创作。2019年至2022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创作了长篇小说《江南烟雨》三部曲,但尚未出版发表。2023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房产、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周某创作完成的上述作品。

2024年,《江南烟雨》三部曲陆续出版发行,市场反响热烈,累计获得版税收入180万元,并有多家影视公司洽谈改编权,预估改编费可达500万元。江女士得知后,认为该作品系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周某则认为,作品系其个人智力创作成果,离婚时未发表即未产生收益,且离婚协议已约定"各自名下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江女士无权再主张分割。

双方协商无果,江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但离婚后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财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本案中,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9-2022年)创作完成了《江南烟雨》三部曲,虽然离婚时(2023年初)尚未发表,但作品已创作完成,著作权已依法产生。2024年作品出版后获得的版税收入,以及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影视改编费,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江女士主张,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创作完成,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创作完成时已依法产生,只是尚未实现为具体收益。离婚后实现的收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形成的财产权利在离婚后的具体体现,应追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则主张,离婚时作品未发表,未产生任何实际收益,且离婚协议已约定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江女士无权分割。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证明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需要论证"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包括创作完成但尚未发表的作品;三是需要应对离婚协议中知识产权约定的解释问题。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对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以下诉讼方案。

在创作时间证明方面,团队指导江女士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周某创作期间的电脑文档创建时间和修改记录,显示三部曲文档的创建时间均在2019年至2022年间;周某与出版社编辑的邮件往来记录,显示2022年底已将完整稿件交付编辑审阅;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文学活动的演讲记录,其中多次提及正在创作《江南烟雨》系列;江女士作为配偶,在周某创作期间承担全部家务、给予创作支持的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三部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创作完成。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提出以下观点:一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依法产生,不以发表或实现收益为前提。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作品,即已取得著作财产权,该权利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权益。二是离婚后实现的版税收入和改编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形成的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实现,应认定为"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虽然离婚时未发表,但作品已创作完成且质量获得出版社认可,出版发行只是时间问题,收益具有高度确定性。三是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应理解为对已有知识产权登记或已产生收益的权利的归属约定,而非对未来收益的放弃。且该约定未明确列举具体知识产权,不能推定江女士放弃了对尚未发表作品收益的分割权利。

在收益计算方面,团队申请法院调取周某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版税结算单,以及影视改编的洽谈记录和意向协议,查明已实际取得和已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总额。经调查,已实际取得版税180万元,已签订意向协议的影视改编费300万元,合计480万元。

在分割方案方面,团队主张上述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江女士分得50%即240万元。考虑到周某作为创作者的智力贡献,团队也提出备选方案:江女士分得40%即192万元,周某分得60%即288万元。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其在复杂财产分割领域的专业优势,由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主导法律论证,婚姻家事律师负责整体诉讼策略,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四、案件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的《江南烟雨》三部曲,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实际取得的版税收入180万元,由江女士分得90万元,周某分得90万元;已签订意向协议的影视改编费300万元,由江女士分得120万元,周某分得180万元;江女士合计分得210万元,周某合计分得270万元;上述款项由周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产生,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形成。离婚后实现的版税收入和改编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形成的财产权利的具体实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约定,不能推定为江女士对未来收益的放弃。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法律定性准确,分割比例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江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这个案子让我明白,婚姻中的付出不只是做家务、带孩子,支持对方的事业发展也是一种贡献。我陪他度过了最艰难的创作期,承担了全部家庭责任,让他能够专心写作。现在作品成功了,我理应分享这份成果。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我感受到了公平。"

江女士还特别提到团队的专业深度:"律师们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非常深入,能够把复杂的著作权问题用我能听懂的方式解释清楚。他们不是简单地打官司,而是真正帮我理解了法律背后的道理。"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注配偶创作活动的证据保留。如果配偶从事创作、研发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活动,应注意保留创作时间、创作过程、家庭支持等方面的证据。

第二,离婚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处理。对于尚未发表或尚未产生收益的作品、专利等,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未来收益的归属,避免日后争议。

第三,及时主张权利。知识产权收益的实现往往有滞后性,离婚后应及时关注前配偶作品的发表、专利的授权等情况,发现收益后及时主张分割。

第四,重视专业评估。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往往涉及复杂的估值问题,建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律师进行评估。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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