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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女方获保单现金价值补偿

2026-07-02      201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广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离婚时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分割的复杂案例。面对一方主张保险具有人身属性故不能分割的抗辩,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完整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保费形成的保单现金价值的合理分割,维护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39岁,广州某外贸公司财务总监,与丈夫马某结婚12年,育有一子(10岁)。马某系广州某保险公司高级客户经理,收入丰厚。婚后,马某利用职业便利,为自己投保了多份高额人身保险,包括终身寿险、年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年缴保费合计约25万元,累计已缴纳保费约180万元。

2024年,因马某长期忙于工作且与多名客户关系暧昧,双方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协商中,陈女士提出马某名下的人身保险保单,其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马某则认为,人身保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标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马某,即使退保也只能由马某领取现金价值,陈女士无权主张。

双方就保险现金价值分割问题争执不下,陈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保险现金价值,虽然人身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积累,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且该财产价值的形成与投保人的人身无关,属于财产性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人身保险保单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形成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费形成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三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如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分割方式,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退保后分割现金价值,但退保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二是由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款。考虑到马某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团队建议采取第二种方式。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需要证明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需要查明各保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三是需要应对马某"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分割"的抗辩。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对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在保单信息调取方面,团队申请法院调查令,向马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调取马某名下全部人身保险保单的详细信息。调查显示,马某名下共有5份有效保单,均为婚后投保,累计年缴保费25万元,已缴纳保费总额约180万元,截至查询日的保单现金价值合计约95万元。

在保费来源证明方面,团队调取了马某名下缴纳保费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保费均从马某婚后工资收入账户中扣划。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缴纳保费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形成的保单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险金不同。保险金(如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但现金价值是保单的财产性权益,是保费积累形成的财产价值,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所形成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三是马某作为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不影响其保险保障,只需向陈女士支付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款,既保护了陈女士的财产权益,也保障了马某的保险保障。

在分割方案设计方面,团队提出:5份保单由马某继续持有,马某向陈女士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总额95万元的50%即47.5万元作为补偿。该方案既实现了财产分割,又避免了退保损失,兼顾双方利益。

在应对抗辩方面,团队预判马某可能主张"部分保费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或"保险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分割"。对此,团队准备了保费缴纳账户的完整流水,证明全部保费来源于婚后工资收入;同时援引广州地区及广东省同类案件的裁判先例,证明法院普遍支持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团队主张婚生子由陈女士直接抚养,由马某支付抚养费。考虑到马某工作繁忙且存在道德过错,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其在复杂财产分割领域的专业优势,由保险法律专业律师负责保单分析和法律论证,婚姻家事律师负责整体诉讼策略,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四、案件结果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陈女士与马某离婚;婚生子由陈女士直接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广州天河区房产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向马某支付房屋折价款80万元;存款、车辆等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马某名下的5份人身保险保单由马某继续持有,马某向陈女士支付保单现金价值补偿款47.5万元;马某向陈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6万元(因马某存在过错)。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马某名下的人身保险保单虽具有人身属性,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保费积累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所形成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由马某继续持有保单并向陈女士支付补偿款,既保护了双方的财产权益,也保障了马某的保险保障,处理方式合理。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马某是卖保险的,总说保险不能分,我差点就信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查清楚了,现金价值和保险金是两回事,我们婚姻期间缴的保费形成的现金价值,我当然有权分。47.5万元对我来说是一笔重要的保障,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教育条件。"

陈女士还特别赞赏团队的专业跨界能力:"这个案子涉及保险法律和婚姻法律的交叉,一般律师可能搞不明白。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们既有婚姻家事的专业功底,又懂保险法律,把复杂的保单问题分析得清清楚楚,让我非常佩服。"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人身保险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了解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金的区别。现金价值是保单的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通常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及时调取配偶名下保单信息。通过法院调查令或自行查询,获取配偶名下全部保单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和现金价值。

第三,保留好保费缴纳的证据。银行流水、扣款记录等是证明保费来源的关键证据,应妥善保存。

第四,优先考虑补偿方案而非退保。退保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造成保障损失和退保费用,建议由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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