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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泽良刑事团队如何争取缓刑?

2026-07-02      190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杭州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通过单位犯罪主体认定、虚开税额精准核减、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等核心策略,成功为民营企业家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周某(化名),系杭州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规模较大。2023年至2024年间,因上游供应商无法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多家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份,价税合计数额较大、税额数十万元,用于抵扣公司进项税款。2024年,税务机关移送线索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周某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认定虚开税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虚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属在刑拘第15天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把握黄金救援37天关键期。

二、法律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关键在于虚开税额认定、犯罪主体界定及从宽情节。依据法释〔2024〕4号,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应予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第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周某虚开的发票均用于公司经营抵扣,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虽然单位犯罪不当然降低对直接负责人员的量刑幅度,但本案虚开均基于公司经营目的、周某个人未从中获利,结合保护民营经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对为单位经营利益虚开、认罪认罚并全额补税的案件往往给予较大从宽空间,为争取缓刑奠定基础。

第二,虚开税额与抵扣税额的差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为必要,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对部分未实际抵扣、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发票,以及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部分金额,应逐项核查核减。

第三,认罪认罚与退缴税款。若能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结合认罪认罚,存在适用缓刑的基础,对保护民营企业家具有政策空间。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单位犯罪主体认定:调取公司工商登记、财务账册、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周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发票均用于公司进项抵扣、税款用于日常经营,个人未直接获利。援引《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主张认定为单位犯罪,结合为单位经营、个人未牟利的事实争取从宽。

虚开税额精准核减:聘请税务师协助审查发票及公司账册,发现部分发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背景,另有部分发票未实际抵扣、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依据法释〔2024〕4号提交核减意见书及专项审计报告,成功将认定税额核减,虽仍在"数额较大"档,但为量刑协商创造条件。

补缴税款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协助公司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提交纳税信用、社保缴纳、就业贡献等材料,强调周某系初犯、犯罪动机系维持经营而非个人挥霍、全额退缴、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经多轮协商,检察机关采纳缓刑建议。

四、案件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周某恢复人身自由,企业得以保全。

五、律师建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民营企业高发犯罪,许多企业家对"买票抵税"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案发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在侦查阶段固定单位犯罪证据、梳理真实交易记录、把握黄金救援37天;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补缴税款、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切勿抱有"补税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观目的、实际抵扣情况综合判断,即使补缴税款仍可能被追责,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是重要从宽情节,专业律师早期介入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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