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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全额胜诉125万元+豁免18年保费

2026-07-06      231     

2021年11月,梁女士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一份儿童重疾险,保险期限30年。2022年12月,梁女士的孩子不幸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对一个家庭而言,儿童白血病的诊断本身就是晴天霹雳,随之而来的高昂治疗费用更是让这个普通家庭的收支严重失衡——为了照顾孩子,夫妻两人都停止工作许久。

保险公司:投保前血常规异常属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并拒赔

梁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后,收到了拒赔决定,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集中在一点: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不明发热情况,且血常规检查存在多项异常,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对于白细胞指标超过12的,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延期观察后才能作出是否承保的结论,即未如实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投保单载明的询问事项清晰,并经回访确认相关告知事项均由投保人本人确认——保险公司以此构筑了“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决定→解除合同”的完整拒赔逻辑。125万元的保险金加上后续18年的保费豁免,一纸拒赔全部化为泡影。

律师破局:询问义务边界与“重大性”标准的精准切割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不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设置了保险人的询问义务作为前置条件——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为限。律师团队围绕两个核心展开:第一,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曾有不明发热”这样一个笼统的问题,对于普通家长而言,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发热极为常见,将其归入“需告知事项”在理解上存在偏差;第二,血常规异常是否达到“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标准——保险公司需要举证在投保时若知悉该异常将作出不同承保决定,而非事后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重大过失”和“足以影响”均是实体法概念,不能仅凭保险公司的单方判断。律师团队在庭审中区分了不同概念在医学上的界定,分析了孩子既往材料中所体现的情形与健康告知事项是否匹配,同时就孩子既往的材料结合事实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解读。

法庭交锋:医学事实与法律标准的实质审查

庭审中,泽良律师通过证据规定、实体法规则、日常经验法则、行业规则等全面输出,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击。关于“血常规异常”:儿童因感染、用药等多种原因出现的血常规波动,与持续性血液系统疾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不能将一次检查结果等同于“已知患病”。关于“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未提交其内部核保规则的证据证明该异常指标确实会影响承保,其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事后追溯而非事前评估。激烈的质证与庭审辩论后,法院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论证逻辑。

判决结果:全额判赔125万元+豁免后续18年保费

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125万元保险金的诉求,并认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个结果让一个因病致困的家庭在未来生活中有了更多可能性,至少不需要为了治疗费用而过度纠结和忧虑。梁女士说:“孩子生病已经是天塌了,保险公司拒赔就像再塌一次。谢谢泽良律师帮我们把天撑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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