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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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刘先生,35岁,外卖骑手。2024年8月,他通过平台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险,保额100万元。2025年6月某天凌晨,刘先生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认定对方轿车全责。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两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事发时段无目击证人,无法排除被保险人自身突发疾病导致事故的可能性,暂不予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无法认定意外事故”为由拒赔
刘先生的妻子抱着三岁的儿子不知如何是好,丈夫每天起早贪黑跑单养家,凌晨出事被人发现时已经没了呼吸,现在保险公司却说“不一定是意外”。她翻来覆去看了几十遍拒赔通知,每个字都像刀子。保险公司理赔审核意见称: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碰撞的事实,不能证明碰撞是导致死亡的唯一原因,不排除骑手在碰撞前已突发疾病。走投无路之际,她找到泽良律师。
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击穿举证责任防线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意外险的举证标准不是“排除一切可能性”,而是“高度盖然性”——只要证据能证明死亡大概率是因意外所致,即完成举证。律师列出证据清单:①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②120急救记录及到院前死亡记录;③事故现场照片及道路监控视频片段;④刘先生近三年的年度体检报告,证明既往无心脑血管病史;⑤法医学专家对事故力学机制的分析意见书;⑥刘先生当天平台接单记录,证明事发时正在配送途中。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刘先生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猝死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可能性分析”作为核心抗辩依据。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高度盖然性证据链已充分证明,刘先生在配送途中遭遇全责方碰撞,碰撞后当场死亡,事发前体健且无心脑血管病史,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且排他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的“突发疾病可能性”仅为理论推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深圳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和举证分配规则了然于心。
判决结果:高度盖然性证据完成举证,意外事故成立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刘先生的妻子说:“要不是泽良律师,我们母子俩连一个说法都要不回来。”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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