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9
121
一起涉及充电桩投资的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已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当事人李某(化名)被刑事拘留,一旦指控成立,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介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得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5年,福州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投资充电桩、稳定收益"为名,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宣称与多家企业合作建站,承诺高额稳定收益,并组织投资者参观已建成充电站、展示运营数据。李某系该公司电工,负责充电桩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明知公司夸大充电桩数量和收益仍协助建设,属于诈骗共犯。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立即启动黄金救援机制。经会见了解到:李某系通过正规招聘流程入职,岗位为"电工";其工作内容为按公司要求安装调试、巡检维护充电桩,不参与销售、宣传和资金管理;公司确在运营部分充电桩;李某本人也投入资金购买"充电桩份额",同为投资者;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收益预测缺乏了解。
在审查批捕期间,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其一,李某入职时不知晓公司运营模式涉嫌违法,缺乏诈骗的主观故意;其二,李某仅从事辅助性电工工作,不参与销售决策和资金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三,李某有固定住所、稳定家庭、无犯罪前科,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律师全面阅卷发现:李某在团伙中层级较低,仅为底层电工;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具有坦白情节;家属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律师指出,即便涉案金额按指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起步,李某作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观恶性小、参与程度低,不宜以重罪共犯论处。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运用"黄金救援37天"机制辩护的典型案例。在新兴投资领域,大量底层技术、安装人员可能被卷入刑事案件,涉案金额一旦被认定达"数额特别巨大",即面临十年以上重刑风险。本案也提醒投资者,面对"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项目,务必核实公司资质和项目真实性。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