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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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发案率持续走高。泽良刑事团队在厦门成功办理一起涉嫌掩隐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当事人黄某系厦门某小型贸易公司负责人,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资金方"。对方提出以较低成本提供资金,但需通过黄某公司账户进行转账操作。黄某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未充分核实资金来源,提供了公司账户接收并转出多笔资金,涉案流水较大。后公安机关查明该"资金方"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成员,以涉嫌掩隐罪对黄某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法释〔2025〕13号第二条,"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须综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情况、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犯罪所得的种类与数额、转移和转换方式等主客观因素认定。
团队第一时间会见黄某,发现其系因正常经营需要接触对方,对方以"过桥资金""短期拆借"名义提供资金,未告知资金系诈骗所得;梳理经营资料,证明其公司系正常经营的实体企业,并非为洗钱设立的空壳公司;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对方从未明确告知资金来源。
审查批捕阶段,团队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第一,黄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与专门转移赃款的行为人有本质区别;第二,其公司系正常经营,主观恶性小;第三,有固定住所、稳定经营场所,家属愿意配合调查,无社会危险性;第四,系初犯,取保候审有利于查清事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第五,依法释〔2025〕13号第二条,黄某的主观认知程度尚未达到"明知"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主观明知认定存在争议,对黄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黄某成功取保候审。此后团队继续跟进,为其后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奠定基础。
企业经营中若需接受他人资金或代收代转款项,务必核实资金来源,避免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提供帮助。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把握黄金救援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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