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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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某系厦门某培训机构教师,某日因课堂纪律问题对一名学生进行肢体接触,意在引导学生回到座位。后学生家长报案称林某实施猥亵,公安机关以涉嫌猥亵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一旦留下案底,其教师生涯将受到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为构成要件。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林某的行为系正常教学管理,缺乏强制猥亵的故意与手段。
团队会见林某后查明:其行为系正常的课堂管理,并无不当意图;调取教室监控录像、学生证言、家长与学校沟通记录,证明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收集多年教学业绩、学生评价、家长反馈,证明其品行端正。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第一,林某肢体接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回到座位、维持课堂纪律,缺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强制行为特征;第二,主观上不具有猥亵故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构成要件;第三,在案证据显示未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与猥亵犯罪的典型后果不符。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本案检察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系正常教学管理,缺乏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林某得以重返讲台。
教育工作者应规范课堂管理行为,注意与学生接触的尺度。如因误会或指控被刑事立案,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及时固定证据。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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