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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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与“疾病”的定性之争是意外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当被保险人在无目击者的夜间突然身故时,死因认定尤为困难。然而,《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将事故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受益人只需证明意外事故的“存在可能性较大”即可完成初步举证。泽良律所在山东省济南市代理的一起夜间猝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意外证据不足”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8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济南的老孙,45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两年前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80万元。老孙平时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史。
2025年8月的一个清晨,老孙的妻子发现丈夫在卧室地板上已无呼吸,身旁有一个倒下的衣架。家属立即拨打110和120,经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警方勘查后排除了他杀和自杀可能。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医院出具的死因诊断为“猝死(原因待查)”。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老孙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系意外事故所致,意外证据不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原因须为意外伤害,我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80万保额悬在半空。老孙的妻子痛苦不已——丈夫才45岁,平时身体很好,那天晚上正常入睡,第二天早上人就没了。身边倒下的衣架和丈夫头上的轻微擦伤让她相信,丈夫可能是半夜起来时被衣架绊倒、头部着地导致了死亡。但保险公司要求“铁证”,她上哪去找?经人推荐,老孙妻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保险公司仅凭“证据不足”四个字即拒绝赔付,但未能举证证明老孙的死亡系由既有疾病独立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民事诉讼法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非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严苛标准。现场勘查发现的倒地衣架、老孙头部的轻微擦伤、无心脏病史的体检记录,这些间接证据足以形成一条完整的意外死亡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3.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尸检,亦未向家属告知不同意尸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赔,违反了诚信原则。
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保单原件、110出警记录及现场勘查报告、120急救记录、医院死亡证明、老孙近三年的体检报告(证明无心脏病史)、现场照片(衣架倒地位置及老孙头部擦伤)、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山东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孙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5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死亡系意外”,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泽良律师则指出:民事诉讼不要求“铁证”,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现场勘查衣架倒地、头部擦伤、无心脏病史——这些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老孙系在夜间起身时被衣架绊倒、头部撞击地面导致死亡的意外事故。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属于免责情形即应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间接证据链,足以使法院确信意外死亡具有高度可能性。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系疾病或其他免责事由导致,判决保险公司向老孙家属支付意外保险金80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老孙的妻子说:“人走了,保险公司还要我们拿出铁证来证明是意外。幸好泽良律师替我们说话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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