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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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业风险、市场变化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与故意的合同诈骗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泽良刑事团队在广州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和积极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刘某系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人,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后因国际市场行情突变、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生产成本剧增,无法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交货义务。国外客户报案称刘某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预付款,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该罪法定刑分为三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涉案金额所对应的具体刑档尚需结合证据认定,属辩护工作重点之一。
团队会见刘某后查明:其系因市场行情突变导致成本剧增,并非签订合同之初就无履行能力;全面梳理财务报表、采购合同、生产成本核算、与国外客户沟通记录,证明成本剧增系客观市场原因;收集进出口资质、过往合同履行记录,证明公司系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第一,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签订合同之初就无履行能力、以骗取预付款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其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能力,且已部分履行,后因客观市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属正常商业风险而非刑事欺诈;第三,其一直与国外客户协商解决方案,愿意退还预付款或变更合同,未逃避责任或转移财产;第四,系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和促进外贸发展;第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本案缺乏该核心要件,属合同纠纷的民事范畴。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刘某缺乏非法占有目的,案件系因商业风险引发,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得以继续经营企业。
企业应审慎签订和履行合同,遇市场变化无法履约时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变更或解除,保留相关证据。一旦被指控合同诈骗,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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