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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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杭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事人系棋牌室经营者,经辩护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王某系杭州某社区棋牌室经营者,按小时收取台费。某次治安整治中,公安机关查获棋牌室部分顾客以筹码结算,王某从赢家处收取少量"茶水费",遂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9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需要说明的是,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条文并未明文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辩护应聚焦经营行为的正常服务属性。经会见及取证发现:王某按小时收取固定台费,筹码仅作计分工具,所收费用金额较小,属正常场所服务费。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王某经营行为符合"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特征,依第9条不以赌博论处;其系合法经营、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承诺取消筹码结算、改为纯娱乐计分。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正常场所服务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体现泽良刑事团队办理涉民生案件的专业策略与对小微经济的保护意识。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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