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64
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厦门地区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事人系公司行政主管,团队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当事人林某系厦门某科技公司行政主管,世界杯期间公司组织员工观球团建。为增加趣味,林某策划竞猜环节,员工预测比赛结果,猜中者获公司奖品。后部分员工提议增设现金奖池,林某未向公司高层汇报便同意,由员工自愿投入、林某统一管理,活动结束后从中抽取部分作为组织经费。公安机关查获该活动,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林某刑事拘留。
团队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经会见及取证发现:竞猜环节最初仅为增加团建趣味,现金奖池系部分员工自发提议;活动系公司正式组织的团建,参与者均为公司员工;林某抽取的经费全部用于活动支出,个人未私吞,仅存在管理疏忽。
在审查批捕阶段,团队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文并未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该要件系赌博罪的明文要求),但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开设赌场须具有营利意图。林某抽取经费全部用于活动支出、个人未私吞,营利意图明显存疑,难以认定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活动未面向社会招揽赌客,社会危害性小;林某在厦门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系初犯。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林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存在重大疑问,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林某成功取保候审。团队随后继续跟进,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奠定基础。
本案体现黄金救援期(拘留后37天内)辩护介入的重要性。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