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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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或业务拓展需要而涉及发票开具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若处理不当,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在福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事人系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和有效的情节塑造,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对其家庭和事业造成的沉重打击。
本案当事人黄某系福州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主要从事建材贸易业务。某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获取银行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黄某通过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黄某虽明知该行为不妥,但因服从上级指示而执行。后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批发票存在异常,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黄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经侦查认定,虚开税额达数十万元,黄某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团队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成功辩护需要从犯罪地位、主观认知、量刑情节等多个层面综合施策。团队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多次会见黄某,详细了解其在公司的具体职责、虚开发票的具体经过、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程度、是否从中获利等,发现黄某系按法定代表人指示执行,并未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收集黄某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过往工作记录等材料,证明其系公司财务人员,主要执行上级指示,对重大决策无决定权;梳理在案证据,发现虚开的发票并未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仅用于银行贷款申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在审判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庭审辩护策略。团队律师提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系按法定代表人指示执行,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决策无决定权,应认定为从犯;黄某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因服从上级指示而执行,与积极策划、组织实施虚开的行为人有本质区别;虚开的发票并未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仅用于银行贷款申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黄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家庭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黄某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庭审中,团队律师精准引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对黄某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经过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一结果意味着黄某无需进入监狱服刑,可以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从事财务工作,照顾家庭。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团队在涉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选择泽良刑事团队,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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