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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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泽良刑事团队在杭州地区办理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当事人系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人,经辩护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周某系杭州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人,平台从事P2P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某年因宏观环境变化,部分借款人逾期,平台无法按时兑付。部分出借人报案称周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资金,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队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经会见、梳理材料及审计发现:平台系合法注册的金融信息中介,资金由银行存管,平台并未挪用;出借资金确用于放贷,平台仅收取中介服务费,周某个人未将资金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逾期系借款人违约引发的经营风险,并非周某故意造成;出现逾期后周某积极催收、协商延期兑付、引入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并未逃避责任或转移财产。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正常经营风险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系经营风险引发。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周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体现泽良刑事团队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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