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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厂工人上下班途中车祸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绕路非合理路线」抗辩,助小郑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6-07-23      132     

宁波某化工企业,小郑做操作工五年。2024年1月的一个清晨,他从住所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途中顺路送孩子去学校,在校门口转弯路段被一辆轿车从侧后方撞击。送医后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医院实施胫骨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公司推诿:「你绕路送孩子,不算合理路线」

术后小郑右小腿打了髓内钉,脚踝上了两块钢板,右腿完全不能承重,卧床近三个月。公司安全主管电话里说:「你不是从家直接到公司,送孩子绕路了,这不算上下班合理路线,公司不管。」小郑拄着双拐找到泽良律师时说:「接送孩子上学是每天必须做的事,路线只多绕了一公里,怎么就不算了?」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的法律界定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学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性质。律师指导小郑收集证据:居住地与公司地址证明、孩子学校地址及就读证明、事发路段导航路线图(证明绕行距离仅增加约一公里)、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方全责)、单位上下班打卡记录(证明当天排班为早班)、目击者证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3月,泽良律师向宁波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小郑送孩子上学绕路,行驶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接送未成年子女是日常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绕行距离未超出合理范围,且事故发生时间与上班打卡时间衔接,完全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规定。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右下肢短缩约2厘米,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侵权双重获赔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同时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职工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方侵权赔偿(非医疗项目可双重获赔)。仲裁阶段单位再辩称应扣除肇事方已支付的医疗费。2024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三万元。小郑说:「送娃上学是天大的事,法律说这是理所当然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宁波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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