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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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某建筑工地,老王做架子工五年。2024年5月的一天傍晚,他在搭建外脚手架时,因钢管扣件断裂导致失足,从约六米高处坠落。送医后诊断为胸椎T12爆裂性骨折、脊髓不完全损伤、双下肢肌力III级。医院实施胸椎后路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总包公司甩锅:「找你的包工头去」
术后老王双下肢不能自主活动,靠轮椅进出,神经损伤导致大小便功能障碍。总包公司项目经理来病房:「你是包工头老刘叫来的,老刘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跟我们总包没关系,找他们去。」劳务公司又说:「老刘不是我们的人,是他自己揽的活。」层层踢皮球。老王躺在病床上找到泽良律师时,腰部以下仍无知觉:「我盖了五年的房子,摔下来就没人管了?」
锁定最高法第三条:违法分包总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律师指导老王收集证据:工地的项目信息公示牌照片(证明总承包单位名称)、包工头老刘的微信派工及转账记录、工地实名制通道的刷脸记录、每月工资发放记录(包工头个人转账)、三名工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信息、120急救出车记录中工友陪同送医的记载、总包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凭证。证据链需同时锁定:总包单位名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老王接受包工头安排在该项目劳动。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7月,泽良律师向嘉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总包单位抗辩称老王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包工头私自雇佣。律师在意见书中直接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总承包单位系法定责任主体。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双下肢肌力III级、胸椎内固定术后活动度严重受限,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违法分包链条下总包单位全额承担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长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轮椅)、神经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总包单位辩称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应由包工头个人赔偿。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的事实清楚、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总包单位须承担法定工伤保险责任。2024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总包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四十五万元。老王说:「包工头上面是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上面是总包,法律说总包跑不掉。」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嘉兴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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