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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工地钢管砸脚脚趾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临时工」抗辩锁定事实劳动关系,助老周获赔十余万元

2026-07-23      53     

三明某建筑公司,老周做钢筋工两年多。2024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工地绑扎钢筋时,旁边堆放的钢管因地基不平发生滚动,砸中其左脚。送医后诊断为左足第2、3跖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医院实施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公司甩锅:「你是包工头临时叫来的,没签合同就是临时工」

术后老周左脚打着石膏和钢钉,脚背肿得穿不上鞋,靠拐杖勉强活动。公司项目经理来电话说得很直接:「你没签劳动合同,工资是包工头发的,你跟我们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去找包工头要说法。」包工头则说:「我自己也没资质,你就是来帮忙的临时工,出了事我也没办法。」老周拄着拐杖找到泽良律师时,左脚还包着厚厚的纱布:「我在这工地干了两年多,天天打卡进出,出了事就没人认我了?」

穿透「临时工」表象,锁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不因未签书面合同而否定,关键看是否存在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三项实质要件。律师指导老周收集证据:工地实名制通道刷脸记录(连续两年、每日进出)、包工头每月微信转账记录(固定日期、金额相近、备注「钢筋工工资」)、项目经理在微信群中的派工安排和安全管理指令、工地出入证及安全帽贴纸照片、三名工友的书面证言及身份信息、120急救出车记录中工友陪同送医的记载。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具备主体资格、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件,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5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老周系包工头私自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系统论证:老周在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连续工作两年、接受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直接安排和安全管理、从事建筑公司主营业务的钢筋工岗位、按月领取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完全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标准。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7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左足跖骨骨折术后遗留足弓塌陷、负重疼痛,评定为十级伤残。

赔偿计算:无合同不影响全额赔偿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辩称老周与包工头之间系个人雇佣关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老周在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工作、接受公司管理人员指挥、从事公司主营业务,建筑公司是用工管理的实际主体,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24年9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十六万元。老周说:「做了两年多钢筋工,出了事才知道我也是有劳动关系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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