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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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某物流公司,老陈做装卸工五年。2023年8月的一天傍晚,他在货车车厢内搬运大件机械设备时,因叉车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前倾,他为躲避跳下车厢,腰部重重摔在地上。当时感觉腰部剧痛,但公司仅安排他去诊所简单处理,未做系统检查。此后腰痛反复发作,至2024年7月再次加重,经全面检查诊断为腰椎L4-L5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腰椎不稳定。医院实施腰椎后路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
单位推脱:「都一年了才来说工伤,早过期了」
术后老陈腰部打了四枚椎弓根螺钉,弯腰受限,无法负重。公司负责人态度冷淡:「你当时没说要申请工伤,现在都过了一年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早就过了,公司管不了。」老陈躺在病床上,腰部缠着护具,找到泽良律师时声音沙哑:「当时公司说休息几天就好了,谁知道越来越严重?难道公司拖着不处理,最后全是我自己承担?」
突破一年时效困局:单位过错延误的时效扣除规则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时效内。本案中,公司明知老陈受伤却未依法申报,且以「休息几天就好」误导其放弃及时检查和申报,属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时效延误,相应时间应予以扣除。律师指导老陈收集证据:事故当天公司内部的意外事件记录、公司安排诊所就诊的单据(证明公司知晓事故)、此后多次因腰痛请假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未依法申报工伤的证明、2024年7月MRI和CT检查报告、五年的工资银行流水、工友证言(证明事发经过及后续腰痛反复发作)。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4年9月,泽良律师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过错导致时效延误的完整证据。单位抗辩称老陈超出一年的申请时效。律师在意见书中系统论证:公司知悉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在30日内申报工伤,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申报义务;公司引导老陈以简单诊所处理替代系统检查,导致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未能及时明确,属于用人单位过错;扣除单位过错延误的时间后,老陈的申请仍在有效期限内。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腰椎植骨融合术后活动度丧失超过50%、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时效争议不影响赔偿权利完整实现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仲裁阶段单位仍坚持时效抗辩。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腰椎伤情与坠落事故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单位知情却不申报构成时效延误的过错、扣除过错时间后申请完全在法定时效内。2025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万元。老陈说:「我等了一年多,差点就放弃了,没想到法律给了我等下去的理由。」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三明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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