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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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利器”。当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而遭拒赔时,维权之路往往尤为艰难。然而,《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设置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不可抗辩条款”及因果关系原则。泽良律所在福建省代理的一起急性心肌梗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的合同解除与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阿强,45岁,福建泉州晋江人,鞋厂技术工人。两年前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代理人简单问了几句,阿强说自己没什么大毛病,合同顺利生效。2025年8月,阿强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剧烈胸痛,被同事送往医院,确诊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诊行PCI术。出院后他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阿强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两年即有高血压就诊记录,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阿强愣在原地——他确实在镇卫生院量过几次血压偏高,但医生只说“注意饮食、少吃盐”,没让他吃药,他压根没当回事。经工友介绍,阿强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在于:偶发性血压偏高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以下突破点:1.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就高血压病史进行了具体询问,则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2.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 证据链构建方向:投保单原件(核查健康告知询问内容)、镇卫生院就诊记录(证明未确诊高血压、仅为偶发偏高)、工作单位年度体检报告(证明血压多数时间正常)、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福建当地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预判了保险公司的抗辩路径。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围绕《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询问义务和两年不可抗辩的核心规则,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系统的法律论证。泽良律师指出,保险代理人仅作概括性询问而未逐项核实具体病史,投保人的血压偶发偏高记录亦不构成“重大未告知事项”,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丧失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在法律分析面前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论证逻辑,最终向阿强支付了重疾保险金3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阿强说:“保险公司说我不如实告知,可那些血压记录我自己都没当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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