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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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郑州市代理的一起开颅手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未达合同标准”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赵姐,47岁,河南郑州人,银行柜员。四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2025年4月,赵姐因反复头痛、视力模糊就医,头部MRI示左侧额叶占位性病变,神经外科诊断为脑膜瘤。医生建议行开颅脑膜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病理为良性脑膜瘤。赵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两周后,赵姐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您本次接受的'开颅脑膜瘤切除术',其疾病性质为良性肿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且合同约定的'开颅手术'特指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颅内血肿清除术,不包含择期脑肿瘤手术。”赵姐无法理解——她做了开颅手术、住院半个月、头上缝了二十多针,保险公司居然说这不算重疾。经同事介绍,赵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开颅手术的合同定义是否合理限缩了赔付范围。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1.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合同中对“开颅手术”的定义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脑膜瘤开颅切除术属于神经外科领域的重大手术治疗。2.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以“意外伤害导致”限定开颅手术的理赔范围,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3. 证据链构建方向:头部MRI和CT报告、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河南当地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完整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赵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本案的核心——合同条款对开颅手术的限缩定义——受到了《保险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双重审查。泽良律师论证指出,将开颅手术限定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颅内血肿清除术”,排除择期脑肿瘤手术,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典型情形,该条款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退一步而言,即便条款有效,其定义范围也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依据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赵姐的解释。保险公司在法律分析面前同意支付重疾保险金5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赵姐说:“我以为保险买了就安心了,没想到理赔的时候这么多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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