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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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永安市代理的一起超标电动车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的拒赔决定,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6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小廖,21岁,福建永安人,快递站分拣员。2025年4月,小廖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右转货车发生碰撞,小廖当场身亡。交警认定小廖所骑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小廖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小廖生前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额60万元。小廖的父亲处理后事期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三周后,老廖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经调查,被保险人所骑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轻便摩托车),事发时未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老廖无法接受——儿子骑的就是街上随处可见的电动车,怎么就变成了机动车?买车时商家从来没说过要上牌考驾照。经朋友介绍,老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指出以下突破点: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小廖通过线上投保,保险公司未就“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骑行超标电动车须持有驾驶证”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提示。2.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难以认知其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不能将这种认知困难的风险转嫁给投保人。3. 证据链构建方向: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和合格证、线上投保流程截图(证明免责条款未充分提示)、交警事故认定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永安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廖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本案的两个核心问题——线上投保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和超标电动车的消费者合理认知——得到了充分论证。泽良律师首先还原了小廖的投保场景:外卖平台保险页面上免责条款仅以一行小字附在勾选栏下方,未设置强制阅读和确认流程,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注意到其中关于“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专业认定。其次,小廖所购电动车系正规商家销售、附有合格证,他作为普通消费者完全没有能力和义务去辨别该车是否达到了机动车标准。保险公司在法律论证和投保流程证据面前,最终同意向老廖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老廖说:“我以为格式条款就是铁板钉钉,原来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也是可以被推翻的。”
泽良(永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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